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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期限:2年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PS:1.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
2.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
▶执行和解后不履行,恢复执行的期限:2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约履行导致和解协议中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PS: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采取行动。
▶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或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异议),或者认为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标的异议),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来维权。
但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异议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执行的行为提异议,要在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一种是对执行标的提异议,要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
PS: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在收到终结裁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裁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
▶执行异议审查期限:15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S: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书不服,可以看裁定书尾部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中的查、冻、扣期限:1-3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PS:申请执行人如要求续冻、续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5年
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向其他主体恶意转让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得到实现的问题。针对该问题,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律上在债的保全制度中设计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最长时间为5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评估报告异议的期限:5日
人民法院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可能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需在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
评估机构在5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分配方案的异议期限:15日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八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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