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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及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当年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2.家政服务企业当年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3.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按季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审核后公示5天,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明细(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就业创业证》的下列本地户籍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3)本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已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一年内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5)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6)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7)因政府征地失去土地且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8)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9)未就业的部队复员转业退役人员,随军家属;
(10)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
(11)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2.本政策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企业已入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房租补贴。
对在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房租减免扶持:
1.毕业2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
2.持有《就业创业证》或经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随军家属、退伍复转军人;
3.转岗创业的公岗人员;
4.乌鲁木齐市创业带头人,参加自治区、市创业大赛获奖选手。
享受补贴的面积不超过30㎡,按照每平米每天不超过1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房租补贴按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于重点扶持的创业项目和创业者,孵化基地报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最多可再延长孵化时间12个月。
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载体按季度向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服务科申请办理。
如果您的企业属于市级认定的见习基地企业就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就业见习是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到市属见习基地企业提升就业能力的扶持措施。就业见习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至24岁失业青年到企业见习,就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期限为6个月,特殊岗位需要延长见习期限的,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须协商一致,报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人社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补贴标准为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见习企业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见习补贴标准的50%作为生活补贴并且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就业见习基地吸纳两年择业期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期满后,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区(县)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市人社部门复核后,上报市财政申请资金,待资金到账后,及时拨付至见习基地。
(一)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岗不满1年的企业职工,开展新招用员工岗前培训。
(二)培训模式。企业自主或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员工在岗或脱产参加岗前培训。
(三)考核鉴定。培训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四)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一)培训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可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培养登记。培养等级包括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
(三)考核鉴定。培训后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四)补贴标准。按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不超过1000元/人、1200元/人、15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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